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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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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李某1985年8月进某皮鞋厂工作,二年后因失恋精神失常,经当地区精神病防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以后也常有病假。1995年9月李某以要调换新单位为由申请辞职。在单位制作的"职工辞职申请审批意见表"中的"家属意见"一栏中李某的父亲写上了"同意"二字,并签名。皮鞋厂随后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请,并办妥了有关的退工手续。以后,因李某的病情被新单位了解,未被录用。李某的父亲要求皮鞋厂仍收回李某,遭到拒绝。李某的父亲代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D)
A.李某的辞职申请属无效行为,皮鞋厂应与李恢复劳动关系
B.家属态度可以成为单位在作出是否同意辞职申请时的参考,不能替代申请人的主观意志
C.辞职至裁决前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D.单位同意其辞职申请是正确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 D )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A.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 B.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C.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 D.提前3日,可以即行解除
3.为防止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11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 D)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4.《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主体是( B)。
A.劳动行政部门 B.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工会 D.技术监督部门
5.某纺织厂2002年由于营业量的需要,新招收了一批纺织女工。与她们的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每月最低工资850元,同时在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上午和下午各4个小时。后来在工作中发现,原先的纺织工人同纺织厂的集体合同中约定了工间操,即每工作满2个小时以后,会有15分钟的工间操的休息。这批新工人认为,企业与她们的合同与这个集体合同违背,因此要求变更与她们的劳动合同,将工间操内容补充进各自的劳动合同中。但是纺织厂的领导辩称,该厂的集体合同的订立是在这批工人进厂以前订立的,因此并不适用于她们。并且提出,在当时的集体合同中,实际上对于该厂的最低工资的规定是600元每月,如果要适用该项集体合同,则在最低工资上也必须适用。但是这项要求遭到了这批工人的反对。于是,这批工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承认她们的工间操的休息权。下列哪一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
A.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适用新工人
B.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集体合同,以集体合同为准
C.企业不应承认她们的工间操的休息权
D.企业应承认她们的工间操的休息权
6.以下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 C )。
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分配发生的纠纷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息分配发生的纠纷
C.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而发生的纠纷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7.以下关于我国工会法律地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
A.工会具有唯一性 B.工会具有独立性
C.所有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 D.工会经费具有独立性
8.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发表了《福利经济学》,提出了( A)学说,主张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从而消除两极分化现象。
A.收入均等 B.社会福利
C.有效需求不足 D.宏观经济
9.以下关于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意义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可以抵消通货膨胀对社会保险基金产生的贬值影响
B.可以提高用人单位投保费率,降低个人投保费率
C.可以增强社会保险的财务承担能力
D.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待遇贯彻分享经济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原则
10.某机械厂职工张某进行为期三年的半脱产培训,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企业为其报销了全部培训费。双方还根据该企业的规章制度,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张某在培训结束后至少须为企业服务四年;职工如提前解除合同,按每提前一年,支付25%培训费的标准进行赔偿。张某在培训结束,工作三年后,向企业交了辞职报告。企业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赔偿1500元;张某提出由于新的工作尚未落实,希望能减至500元,遭企业拒绝。张某在打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后,在办妥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企业。其后,张某多次要求企业办理退工和退档手续,企业均以培训费未赔,予以拒绝。离开企业四个月后,张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退档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机械厂以张某违约,要求赔偿,提起反诉。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D)
A.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已同意不再保留劳动关系,准予解除劳动关系
B.双方签订的"补充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依据该合同,赔偿机械厂1500元
C.在机械厂退工、退档前视为保留劳动关系,机械厂按该企业待岗职工的待遇补给张某生活费用1000元
D.机械厂不用按国家规定补交有关的社会保险费。
1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 D)。
A.企业工会的全体会员
B.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
C.参与合同讨论的企业职工
D.企业全体职工,包括没有参加工会的职工
1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0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2001年5月10日,女工李某产下一对双胞胎,劳动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7月20日起停发了李某的工资。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A)
A.该厂规章不合法
B.某乡镇服装厂可以停发了李某的工资
C.某乡镇服装厂的劳动规章,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D.企业为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劳动规章
13.《劳动法》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B )。
A.2小时 B.3小时 C.4小时 D.5小时
14.劳动监察机构不享有下列哪种处罚权
A.警告 B.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营业执照
15.1936年,凯恩斯发表(D ),提出了著名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从而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
A.《福利经济学》 B.《济贫法》
C.《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D.《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
16.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是( C )。
A.失业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
C.工伤保险费 D.养老保险费
二、多项选择题
17.假设一实行标准日制度的国有企业,因为受季节性的影,企业目前的产品极为畅销,老总希望通过加班加点提升经济效益,能够满足老总愿望的合法途径是( CD )。
A.一个月内连续31天不休息,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B.一个月可以加点36小时,但需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
C.一个月可以加点加班36小时,但需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
D.每周至少应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18.以下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BD )。
A.甲与个体户乙因加工的衣服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B.乙与一建筑包工头(个人)因拖欠工资而发生的争议
C.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与一纺织企业因劳务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D.丙因企业未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ABC )。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D.应债权人的要求
20.某私营企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有( ABCD)。
A.招收了2名15周岁的工人
B.以性别歧视为由拒绝招用4名女工
C.辞退正在休产假的妇女2名
D.以私营企业为由,不同意组建工会
E.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而每天延长4小时
21.我国广义上的劳动法指的是( AB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B.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D.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2.以下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BD )。
A.甲与个体户乙因加工的衣服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B.乙与一建筑包工头(个人)因拖欠工资而发生的争议
C.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与一纺织企业因劳务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D.丙因企业未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23.职工由于下列情形负伤的,应认定为工伤(ABCD)。
A.在本单位工作岗位工作时不慎摔伤
B.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C.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D.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4.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来源于( ABCDE )。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C.联合国的有关文件
D.区域性有关文件
E.有关双边公约
25.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 ACD )。
A.加班加点工资 B.基本工资
C.保险福利待遇 D.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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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27.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签约双方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限于订立该合同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有关用人单位整体性的措施。(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发生抵触时,以集体合同条款为准。(4)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
28. 什么是延长工时?我国是如何对延长工时进行限制的?
答:延长工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延长工时主要有两种形式: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的叫加班;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延长工时是职工起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确保了职工的休息权,必须对它进行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一般规定:时数限制、程序限制、报酬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特殊规定: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时数限制和程序限制,但仍受报酬限制,必须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对于延长工时违反规定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29. 简述工资的特征。
答:(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2)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3)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4)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30. 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的关系。
联系: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确定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区别: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31.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救济的机会只赋予了劳动者,体现了法律的倾斜保护。
32. 简述工资总额组成。
答:工资总额由下列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3. 如何对未成年工保护。
答:(1)最低就业年龄,即从年龄上对招用未成年工进行了最低的就业限制。(2)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包括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以及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3)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保护的有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以及患有某些疾病的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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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如何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无效:一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即内容违法;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未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意见,且并未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即程序违法。劳动规章制度因违法而无效后,由此而导致的依据违法的劳动规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失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 试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各种所有制形式迅速发展,我国已形成了目前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劳动关系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还包括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由过去以行政调整手段为主发展为现在以法律调整手段为主。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已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再是传统意义的固定职工,企业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双方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真正独立的主体,分别享有选择职业和自主用人的权利。因此,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充分就业和合理流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要求企业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可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享有用人权和择业权,形成劳动力供求主体,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实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生存保障的权利。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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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吴某系某医院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故与本医院职工郑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使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减发了其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医院不同意,认为吴某在工作期间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吴某的请求?(2)吴某在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待遇?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吴某的请求,因为吴某虽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致伤,但是由于斗殴引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斗殴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吴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医院不按工伤报销吴某医疗费用,减发其工资的决定是正确的。(2)吴某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37.1996年2月15日,甲厂与张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8 年2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债务尚未结清,甲厂未将张某档案材料及时转出。2000年2月15 日,张某认为档案材料仍在甲厂,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甲厂给付两年基本生活费。甲方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不同意给付基本生活费。为此,同年3月15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厂给付两年基本生活费。
问题:
(1)甲厂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甲厂应否给付张某两年基本生活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1)甲厂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2)甲厂不应给付张某两年基本生活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驳回张某仲裁申请。
38.李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交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李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住房,李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李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李某交纳的抵押金。问:(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1)某宾馆不能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宾馆与李某约定不得结婚的条款因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合同应继续履行。(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某宾馆应退还李某的抵押金。
39. 朱某是A制药公司的业务员,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公司客户名。公司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朱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约朱某在职期间应严格保守公司,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向C司外任何人员泄露,如有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一年后,因B药公司高薪聘请,朱某从A公司辞职后到了B公司,并将A公目的客户名单作为与B公司协商待遇的条件。B公司从朱某处了解 A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即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轻而易举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A公司的市场份额出现大幅度下降。A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朱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承朱某担违约责任。但是朱某则认为自己虽然将有关信息透露给了他人,但市场竞争由多种因素构成,导致A公司重大损失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请问: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掌握有A公司的客户名单,A公司为保护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免受侵害,可以依法与朱某签订保密协议要其保守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朱某掌握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依约都应当予以保密,因此,朱某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是对保密协议的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0.吴某系某医院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故与本医院职工郑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使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减发了其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医院不同意,认为吴某在工作期间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吴某的请求?(2)吴某在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待遇?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吴某的请求,因为吴某虽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致伤,但是由于斗殴引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斗殴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吴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医院不按工伤报销吴某医疗费用,减发其工资的决定是正确的。(2)吴某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吴某系某医院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故与本医院职工郑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使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减发了其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医院不同意,认为吴某在工作期间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吴某的请求?(2)吴某在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