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放大学24秋物权法形考任务二【资料答案】

可做奥鹏全部院校在线离线作业毕业论文QQ:3230981406 微信:aopopenfd777

发布时间:2024-11-09 21:25:04来源:admin浏览: 0 次

重庆开放大学24秋物权法形考任务二

试卷总分:20  得分:null

1.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间接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3.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指占有人请求依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保护其占有的权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6.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7.留置权,是指受债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双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依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8.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9.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10.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但他不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1.财产权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12.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不能形成非法取得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3.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14.物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绝对权,不具有排除同种性质同种效力的其他物权的效

 

15.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

 

16.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7.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隔有一段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

 

18.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19.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各共有人不享有分出或转让权。

 

20.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无义务。

 

奥鹏,国开,广开,电大在线,各省平台,新疆一体化等平台学习
详情请咨询QQ : 3230981406或微信:aopopenfd777

作业咨询 论文咨询
微信客服扫一扫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