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要求:
一、 独立完成,下面已将各组题目列出,任选一组进行作答,每人只答一组题目,多答无效,100分;
二、答题步骤:
1. 使用A4纸打印学院指定答题纸(答题纸请详见附件);
2. 在答题纸上使用黑色水笔按题目要求手写作答;答题纸上全部信息要求手写,包括学号、姓名等基本信息和答题内容,请写明题型、题号;
三、提交方式:请将作答完成后的整页答题纸以图片形式依次粘贴在一个Word
文档中上传(只粘贴部分内容的图片不给分),图片请保持正向、清晰;
1. 完成的作业应另存为保存类型是“Word97-2003”提交;
2. 上传文件命名为“中心-学号-姓名-科目.doc”;
3. 文件容量大小:不得超过20MB。
提示:未按要求作答题目的作业及雷同作业,成绩以0分记!
题目如下:
第一组:
一、 (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2、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前员工江先生由于在住院治疗期间遭公司解雇,将戴尔告上劳动仲裁机构,称其无故解雇。2011年4月,戴尔员工江先生前往深圳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期间,突然收到解雇通知,称其违反了“销售纪律”。 江先生说,自己在戴尔工作期间,长期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并频繁加班。在2010年,就陆续出现头痛头晕、抽搐等症状。今年,医院诊断他属于焦虑抑郁、长期失眠症状,建议住院治疗,全休两周,随时就诊。在他看来,正因在戴尔的高强度工作导致他患上精神疾病。但是戴尔却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且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二组:
一、(每题30分,共60分)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
2、试述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亮点。(举例说明,至少答出三点)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王某到A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手续齐全。王某在家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器因产品质量有轻微的漏电现象。某日,王某外出,其妻陈某在洗澡时,因电热水器漏电而不幸触电身亡,并导致电冰箱的损坏。试问:
(1)本案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陈某之死及电冰箱的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第三组:
一、 (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形。
2、试述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亮点。(举例说明,至少答出三点)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200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200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
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第四组:
一、 (每题30分,共60分)
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问:(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五组:
一、 (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基本体制。
2、论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形。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